【國企改革實踐】國有企業融資性貿易法律風險防范:從事融資性貿易面臨較大法律風險
- 分類:行業動態
- 作者:
- 來源(yuan):原創 湯潔 國資智庫
- 發布時(shi)間:2022-06-09 17:1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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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概要(yao)描述】防(fang)范企業(ye)法律風(feng)險,做好(hao)企業(ye)內控管理體(ti)系建設。
【國企改革實踐】國有企業融資性貿易法律風險防范:從事融資性貿易面臨較大法律風險
【概要描述】防范(fan)企(qi)業法律風險,做好企(qi)業內(nei)控管理體(ti)系建(jian)設。
- 分類:行業動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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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來源(yuan):原創 湯潔 國資智庫
- 發布(bu)時間:2022-06-09 17:1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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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企改革實踐
國(guo)資(zi)智庫將(jiang)持(chi)續(xu)推出“國(guo)企改革(ge)實踐”欄目(mu),選取發布《上海國(guo)資(zi)》雜志優質文章,呈現(xian)最新鮮、最前沿(yan)的(de)國(guo)有企業改革(ge)案例,歡迎持(chi)續(xu)關注!本(ben)期為大家帶來(lai)《國(guo)有企業融資(zi)性貿(mao)易法律(lv)風險防范》。
國有企業融資性貿易法律風險防范
在中國裁(cai)判文書網,同時以關鍵詞“融資性貿易(yi)”“國企”進行(xing)檢(jian)索(suo),自2016年至2021年間(jian)合計(ji)檢(jian)索(suo)結(jie)果81條。
由(you)(you)于(yu)融(rong)(rong)資(zi)(zi)性貿(mao)(mao)易(yi)(yi)一(yi)旦(dan)業(ye)(ye)務(wu)鏈中某一(yi)方資(zi)(zi)金(jin)斷裂,最終(zhong)往往會引發系(xi)列(lie)訴訟(song)。特別是在經(jing)濟下(xia)行(xing)(xing)風險(xian)加劇的(de)(de)情況下(xia),資(zi)(zi)金(jin)融(rong)(rong)入方的(de)(de)風險(xian)極易(yi)(yi)向提供融(rong)(rong)資(zi)(zi)性貿(mao)(mao)易(yi)(yi)支持的(de)(de)國(guo)企傳遞,由(you)(you)于(yu)國(guo)有(you)企業(ye)(ye)面(mian)臨的(de)(de)是銀(yin)行(xing)(xing)承兌(dui)匯票的(de)(de)剛性兌(dui)付,易(yi)(yi)形成國(guo)有(you)企業(ye)(ye)的(de)(de)巨(ju)大債(zhai)務(wu)風險(xian)。此(ci)外(wai),如國(guo)有(you)企業(ye)(ye)在融(rong)(rong)資(zi)(zi)性貿(mao)(mao)易(yi)(yi)領域遭遇資(zi)(zi)金(jin)及訴訟(song)等相關風險(xian),銀(yin)行(xing)(xing)在此(ci)刻極有(you)可(ke)能收緊授(shou)信,不再進行(xing)(xing)輸血,這(zhe)對國(guo)有(you)企業(ye)(ye)而言(yan),即便主營業(ye)(ye)務(wu)本身不出(chu)現問題,但自身流動資(zi)(zi)金(jin)或(huo)會面(mian)臨嚴峻挑戰,從而影響(xiang)企業(ye)(ye)正常經(jing)營。
《上海國資》專訪北京浩(hao)天(tian)(上海)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趙(zhao)可青,就國有企業融資性貿易(yi)法律風險防范相關要點給(gei)出分析建議。
1.“融資性貿易”的審查要點
在趙可青看來,當前司法(fa)實踐(jian)中(zhong),主要會從(cong)四方(fang)面來進(jin)行(xing)審查:
第一,合同的內容。真實的貿易,雙方都非常關注合同標的數量、質量、型號、貨物的運輸、裝卸、保險、驗收、貨物所有權和風險的轉移、貨款的支付節點等內容,約定一般都比較詳細,雙方權利義務比較明確。但在融資性貿易合同中,由于目的在于融資而非貿易,因此對買賣合同的核心條款一般約定相對較粗,一方只關注資金安全和固定利息約定,只享有收益,不承擔風險,有的合同約定一次性預付全款,或大部分貨款,交貨時間另行約定,明顯不符合買賣合同的商業習慣。
第二,貿易鏈中各個合同之間的關聯情況。融資性貿易通常都有三個或三個以上多個主體參與融資活動,兩兩主體之間都簽訂了買賣合同,這些買賣合同均有密切的關聯性。合同的標的、數量、型號、規格、質量交貨時間和地點相同或者相近。各主體兼具買方和賣方的雙重身份,形成貿易閉環,而且有的主體之間具有關聯關系,是關聯企業或者合作關系,有的合同高買低賣,明顯違背商業邏輯。
第三,貨物流轉情況。融資性貿易一般都是大宗貿易,沒有真實的貨物流,或僅有很少的貨物流。在閉合的貿易環中,流動的始終只有買賣合同、倉單提單以及發票等憑證,貨物并未發生實際交付和流轉,即“走單、走票、不走貨”的貿易形式。
第四,資金流轉情況。融資性貿易中,資金會形成閉合流轉,資金和利息最終會通過貿易的形式回流到出資方。
趙可(ke)青同時強調(diao),司法實踐中,如(ru)果融資性貿易一旦被判定為(wei)“名(ming)為(wei)買賣(mai),實為(wei)借貸(dai)”,則由(you)于買賣(mai)合(he)同并非雙(shuang)方真(zhen)(zhen)實意(yi)思表(biao)示,買賣(mai)關系是用來掩護(hu)資金借貸(dai)的真(zhen)(zhen)實意(yi)圖(tu)的,因此多會認定買賣(mai)合(he)同無(wu)效。
2.融資性貿易糾紛的解決途徑
國有企(qi)業從事(shi)融資性(xing)貿易,發生(sheng)糾紛時,可通過民(min)事(shi)訴(su)訟、刑(xing)事(shi)控告來維護自(zi)己的權益。
一是民事途徑。融資性貿易發生糾紛,可通過民事訴訟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。但是如果按照買賣合同糾紛起訴,則有可能面臨被駁回的風險。因此,可通過證據向法院證明名為買賣,實為借貸,要求相關被告承擔返還財產以及相關的經濟損失。這里需要注意的是,融資性貿易的參與方有的雖然是渠道方,但也有可能要承擔一定的責任,因此起訴融資人時可將各參與方列為被告,要求承擔連帶責任。待法院根據查明的案件事實、各方的過錯程度進行依法裁判。
二是刑事途徑。融資性貿易或存在詐騙等嫌疑,對此出資方可通過刑事控告的方式維護自己的權益。公安機關立案后,可對有關財產采取刑事查封措施。刑事追贓的力度往往會大于民事執行的力度,更有利于維護國有企業的合法權益。
趙可青指出,至于通(tong)過哪種途徑維(wei)護自(zi)己的(de)合法(fa)權(quan)益,需要具(ju)體案(an)情具(ju)體分析。一般來說,刑(xing)事(shi)途徑偵查(cha)(cha)(cha)(cha)機關(guan)可通(tong)過公權(quan)力的(de)方式調查(cha)(cha)(cha)(cha)取證(zheng),追(zhui)查(cha)(cha)(cha)(cha)財產(chan)線索,力度比民事(shi)訴訟的(de)力度大,民事(shi)案(an)件(jian)遵循誰(shui)主(zhu)張(zhang)誰(shui)舉證(zheng)的(de)原則,因此(ci)案(an)件(jian)事(shi)實需要當(dang)事(shi)人自(zi)己舉證(zheng)為主(zhu),當(dang)事(shi)人的(de)舉證(zheng)責任(ren)較(jiao)重。如確實涉嫌(xian)犯罪,及時報案(an)后,通(tong)過偵查(cha)(cha)(cha)(cha)機關(guan)介入(ru),可以(yi)較(jiao)快查(cha)(cha)(cha)(cha)封財產(chan),查(cha)(cha)(cha)(cha)明(ming)案(an)件(jian)事(shi)實,有利于維(wei)護自(zi)己的(de)合法(fa)權(quan)益。
3.融資性貿易案件特點
趙可青結合近年法院融資(zi)性(xing)貿易糾紛案件判決的研(yan)究,指(zhi)出融資(zi)性(xing)貿易案件主(zhu)要有以(yi)下幾個特(te)點:
第一,買賣合同多數為虛假合同。在融資性貿易活動中,名為買賣,實為借貸,貿易缺乏真實性,采取手段往往就是“走單走票不走貨”“高價買低價賣”“先預付全款或大部分付款,供貨日期另定”“違約責任利息化”。
第二,法律關系復雜,參與主體眾多。融資性貿易參與主體往往都是三個或三個以上,存在多個虛假買賣合同關系,同時涉及眾多擔保,真實買賣關系和虛假買賣關系混雜在一起,法律關系非常復雜,查明案件事實的難度大。此外,有些不同主體之間已經分別向多個法院起訴,導致審理期限往往會比較長,增加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和司法成本。
第三,涉案金額比較大。融資性貿易一般都是大宗貿易,融資金額都比較大。
第四,執行難度大。融資性貿易發生糾紛后,此時的融資人往往都是債務纏身,不堪重負,瀕臨破產,所剩資產被不同法院查封,因此執行拍賣變現的難度很大,執行期限比較長。
4.國有企業需有效識別和,防范融資性貿易風險
在(zai)趙可青(qing)看來,國有企業(ye)在(zai)開展貿(mao)易(yi)業(ye)務時(shi),應注(zhu)意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(xing)審查把關,識(shi)別融資性貿(mao)易(yi)的風險:
第一,合同簽訂前,審查合同相對方的資信狀況,篩選優質客戶進行交易。簽訂合同前,通過企查查、啟信寶、裁判文書網等渠道,充分了解合同向對方的資信,有無涉訴、被執行等情況。存在通道方時,也需一并進行審查。同時還要審查融資性貿易各方之間的關聯關系,了解貨物的具體供應商、終端需求方的有關情況,掌握完整的貿易鏈,綜合做出判決,謹慎選擇交易對手。
第二,合同簽訂時,向擔保人充分披露交易事實,注意擔保的有效性,防止擔保人脫保。融資性貿易糾紛訴訟時,保證人往往抗辯其擔保的是買賣合同的債權,不知道買賣雙方是融資貿易性,且在買賣無效的情形下,法院往往會判決保證無效,且保證人無過錯,無需承擔保證責任,也無需承擔過錯責任。因此,在簽訂合同過程中,需要向保證人充分披露雙方交易的真實信息,并留下相應的證據,以免發生保證人脫保的情況。另外,有物的擔保時,要及時進行擔保登記,取得擔保物權。
第三,合同履行中,注意收集、固定有關貨物所有權和流轉的證據。真實的融資性貿易中,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應跟進貨物的流轉情況,收集相應的運輸、倉儲文件,且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交付所需的手續,以在糾紛產生時舉證證明貨物的交付情況,避免發生錢貨兩空的結果。
來源:《上海國資》雜志
作者:湯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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